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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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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33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1 20:11:17 人气:7 评论:0

        除了反腐败委员会有权向举报腐败行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之外,缅甸没有制定其他措施或程序向举报涉及《公约》所确立犯罪的事实的人员提供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公正待遇。此外,缅甸未颁布立法保护私营部门的举报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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