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尚无正式的证人保护方案,但反腐败委员会的权力包括向提供腐败罪证据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 《反腐败法》第 17 条(i)项)。此类措施包括为提供信息或协助的人员的身份保密( 《反腐败规则》第 62 条)。此外,根据《证据法》(第 60 条 A 项),可使用视频技术和远程提供证言的程序,便利证人和鉴定人提供证言。目前缅甸与其他国家间尚无移管证人方面的协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可被视为证人,受到上述相关保护措施和程序的保护。为了在刑事诉讼的适当阶段使被害人的意见和关切得到表达和考虑,《刑事诉讼法》第 493 条允许被害人委托“辩护人”代表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