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定为刑事犯罪。
《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6 条就参与怂恿或共谋实施洗钱罪行以及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总则也对参与实施此类罪行和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第14、37 和63 条)。《有组织犯罪法》第4 条将结伙实施任何罪行定为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法》第3 条将共谋实施定为刑事犯罪。
《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以下称“腐败罪行”)是上游罪行,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罪行。清洗犯罪所得是一种单独罪行,所谓的“自洗钱”也是一种罪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定为刑事犯罪。
《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6 条就参与怂恿或共谋实施洗钱罪行以及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总则也对参与实施此类罪行和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第14、37 和63 条)。《有组织犯罪法》第4 条将结伙实施任何罪行定为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法》第3 条将共谋实施定为刑事犯罪。
《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以下称“腐败罪行”)是上游罪行,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罪行。清洗犯罪所得是一种单独罪行,所谓的“自洗钱”也是一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