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危地马拉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6:19:02 人气:5 评论:0

《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2 条将清洗犯罪所得定为刑事犯罪。
《打击清洗黑钱和其他资产法》第6 条就参与怂恿或共谋实施洗钱罪行以及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总则也对参与实施此类罪行和实施未遂作了规定(《刑法》第14、37 和63 条)。《有组织犯罪法》第4 条将结伙实施任何罪行定为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法》第3 条将共谋实施定为刑事犯罪。
《公约》确立的所有罪行(以下称“腐败罪行”)是上游罪行,包括在国外实施的罪行。清洗犯罪所得是一种单独罪行,所谓的“自洗钱”也是一种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