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49 条之二将“影响力交易”定为刑事犯罪,该条以及关于诱使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6 条)涵盖第十八条第㈠款中确立的部分行为。被动影响力交易罪行涵盖涉案人员索要或接受的好处,但未明确涵盖为了使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滥用其影响力而为第三方索要或接受的好处(《刑法》第449 条之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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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49 条之二将“影响力交易”定为刑事犯罪,该条以及关于诱使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6 条)涵盖第十八条第㈠款中确立的部分行为。被动影响力交易罪行涵盖涉案人员索要或接受的好处,但未明确涵盖为了使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滥用其影响力而为第三方索要或接受的好处(《刑法》第449 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