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泰国实施《公约》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6:00:32 人气:4 评论:0

对官员行贿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第144 和167 条)。《刑法典》第1(16)条将“官员”一词定义为:“被依法指定或委任履行永久或暂时公职的任何人,不论是否对其支付薪酬或给予补偿”。该罪行涵盖通过教唆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典》第84(2)条)。如果罪行未在教唆之后实施,教唆犯应承担对该罪行规定的处罚的三分之一。未涵盖第三方的利益。《刑法典》第144和167 条规定了“错误”履职、不履职或拖延履行公职等其他要件。
受贿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第149 条和201 条及《国家组织或机构官员所犯罪行法》第6 条)。主管机关确认,对这些规定作了解释,以便涵盖间接实施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