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112 条(g)款“包括经科学分析而确定身份的任何自然人……以及相关情况下的公司或非法人社团。”第227 条规定了尚待确立的法人刑事责任,涵盖公司和非法人社团。第228 至229 条设定了代表其行事或有责任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618 条和第650 条规定了责任、定义和可专门适用于法人的处罚,如罚款、没收和吊销许可证。除刑事制裁之外,凡根据《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33 章被判定犯有洗钱罪者,法院也可诉诸行政处罚,终止或限制被定罪人的业务(第3302 条),并将处罚加重三分之一(第330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