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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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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劳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5:56:44 人气:6 评论:0

《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3301 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调查洗钱案件的立法见于《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和2001 年《反洗钱和犯罪收益法》。对犯罪未遂、教唆和共谋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洗钱。
《反洗钱和犯罪收益法》第4 条(g)款将“犯罪”或“上游犯罪”定义为在帕劳实施的属于重罪的任何行为,或者在国外实施、在实施所在国构成犯罪且若发生在帕劳亦构成犯罪的任何行为。对照《刑法典》第105 条(b)款的“犯罪”定义来看,“犯罪系指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重罪。”《帕劳国家法典》第17 编第104 条(a)款(2)至(3)项与第3301 条(c)款互为补充。帕劳采用了阈值方法,广泛列入了一系列上游犯罪。然而,《反洗钱和犯罪收益法》第3条(c)款并未要求对诸如“……的行为定罪,从而认定有关财产为上游犯罪所得,或者认定为对此种所得的洗钱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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