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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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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5:48:37 人气:7 评论:0

责任延伸至唆使、协助或教唆实施刑事犯罪的任何人(《刑法》第107 条等)。根据《刑法》第511 条,可对未遂行为加以处罚。《反腐败法》也提及此类责任,还规定了唆使、未遂、共谋、教唆或设法实施腐败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第3 条(v)项和第63 条)。准备实施刑事犯罪未被刑事定罪,除非构成未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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