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反腐败法》第3 条和《刑法》第217 条均提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将任何构成滥用或误用职权的行为均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履行公务行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