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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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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23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0 17:29:35 人气:5 评论:0

   喀麦隆已按照《公约》将洗钱定为犯罪(《第02/10 号条例》,第1 条)喀麦隆对于洗钱遵循一种溯及所有罪行的处理方法,即喀麦隆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所有罪行都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起诉洗钱时,上游犯罪应构成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家认定的刑事犯罪(第1 条)。自我洗钱行为是受到处罚的(《第02/10 号条例》,第51 条)。
   没有关于刑事侦查、起诉和定罪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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