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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实施《公约》第50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10 14:06:35 人气:6 评论:0

    控制下交付、电子监视、其他形式的监视及便衣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在丹麦是允许的,且可用作证据。根据《司法行政法》,警方可以使用窃听和监视,但须满足进行此类侦查行动的条件(第71条)。丹麦已经批准了《欧洲司法协助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其中载有关于控制下交付和秘密调查的条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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