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法官可下令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即在比利时领土范围内进行窃听、记录通讯内容、监视和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第90条之三和《欧洲刑事事项司法互助公约》第18 条)。《刑事诉讼法》第90条之三也允许外国主管部门在比利时领土范围内采取特殊调查措施,但须事先得到比利时司法当局授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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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侦查法官可下令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即在比利时领土范围内进行窃听、记录通讯内容、监视和控制下交付(《刑事诉讼法》第90条之三和《欧洲刑事事项司法互助公约》第18 条)。《刑事诉讼法》第90条之三也允许外国主管部门在比利时领土范围内采取特殊调查措施,但须事先得到比利时司法当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