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侦查手段方面,斯洛文尼亚允许获得以下方面的相关情报:电子通讯( 《刑事诉讼法》第 149b 条) 、秘密监视( 《刑事诉讼法》第 149a 条) 、潜伏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 155a 条) 、电子通讯管控( 《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 、模拟行贿( 《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 、干预与监视(第 151 条) 、获得银行交易情报( 《刑事诉讼法》第 156 条)和控制下交付( 《刑事诉讼法》第 149a 和 159条) 。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可用于部分但非全部腐败案件。在国际一级的应用方面,斯洛文尼亚法律在以下文件中有相关条款: 《欧盟成员国刑事案件合作法》 ;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联盟成员国刑事事项互助条约》第 34 条制定的《公约》 ;以及前文所述的一些双边警方合作协定。在《公约》基础上并且无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斯洛文尼亚可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授权在国际一级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并且法庭承认通过前述手段所获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