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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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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50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9 21:12:47 人气:2 评论:0

    根据新加坡法律,执法官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按照其内部程序和准则,酌情使用各种侦察手段(例如控制下交付、持续监视、秘密行动等)。新加坡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案例。新加坡尚未在国际一级订立任何的侦察手段协议或安排。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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