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斯威士兰实施《公约》第50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7 15:16:57 人气:5 评论:0

   侦查机关有权使用特殊侦查手段,但法律并未述及此事。2009 年《电子记录(证据)法》规定可采信使用电子手段获得的证据。斯威士兰警方在与《公约》所述犯罪无关的事项上进行过监视和控制下交付。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