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言,在采用特殊侦查手段时,可采取《刑事诉讼法》下的强制性措施,这包括:通信控制、秘密搜查、视频监视和技术跟踪,以及公共场所的隐蔽视频监视。但是,绝大多数措施都要求有适当理由怀疑有重罪嫌疑。可依据法院惯例和检察长颁发的准则采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诸如控制下交付;必须在个案基础上对此加以评估。
对于由特殊侦查手段产生的证据的可采性,似乎没有提出任何质疑,但出台了关于使用此类手段的一些限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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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言,在采用特殊侦查手段时,可采取《刑事诉讼法》下的强制性措施,这包括:通信控制、秘密搜查、视频监视和技术跟踪,以及公共场所的隐蔽视频监视。但是,绝大多数措施都要求有适当理由怀疑有重罪嫌疑。可依据法院惯例和检察长颁发的准则采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诸如控制下交付;必须在个案基础上对此加以评估。
对于由特殊侦查手段产生的证据的可采性,似乎没有提出任何质疑,但出台了关于使用此类手段的一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