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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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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实施《公约》第49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4 19:34:35 人气:8 评论:0

   保加利亚把《反腐败公约》用作合作的法律依据,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该公约的各项条文应予适用。保加利亚加入了多个双边协议,从而为在不止一个国家进行联合侦查建立了必要的法律框架。此外,与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法国、挪威、罗马尼亚、土耳其和联合王国订立了进行联合侦查的双边协议。预计将与塞尔维亚、黑山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订立类似的协议。与爱沙尼亚订立了关于交流执法经验和展开培训的协议。还可在对具体情况以及建立团队的需要加以认真审视之后逐案开展联合侦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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