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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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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4 18:55:55 人气:7 评论:0

   斯洛文尼亚与其他国家签订了至少 25 项执法协定,并可将《公约》作为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检察官办公室和警方与国外相应机构订立了机构协定和安排。斯洛文尼亚警方通过欧洲警察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与国外警力合作。斯洛文尼亚的合作渠道为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斯洛文尼亚海关在《那不勒斯公约》和世界海关组织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斯洛文尼亚金融情报股是金融情报股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

   斯洛文尼亚在欧洲警察组织中设有联络处和一干联络人员、借调官员和警方专员,部署在国际维和任务中。斯洛文尼亚警方亦积极参与欧洲警察学院的训练。

   目前尚未就提供必要数目或者数量的物品或打击利用现代技术实施腐败行为制定具体规定或措施。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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