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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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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3 23:22:11 人气:6 评论:0

   执法部门通过诸如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申根信息系统/入境时补充信息请求机制等组织和网络以及追回被盗资产举措和国际刑警组织建立的全球联络点举措开展合作。国家警察署也与不同的联络官(例如与联邦调查局和加拿大皇家骑警队)保持紧密和良好的合作。列支敦士登的金融情报股是埃格蒙特小组的成员,通过埃格蒙特安全网与外国同行交流情报。金融情报股向外国同行提供其数据库中保存的所有情报。唯一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情报股(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只能在国际上分享其持有的国内情报。只能通过司法协助渠道向外国机构提供金融情报股不持有的银行业和账户信息。

   根据《司法协助法》第 52 条,可为调查和评价目的提供证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紫色通报被用于交流罪犯所用作案手法、犯罪对象、设备或躲藏地点方面的情报。2014 年初以来,列支敦士登已加入欧洲刑警组织及其联络官网络。列支敦士登、瑞士和奥地利间的现行和新的(尚未生效)《三边合作条约》预见如有必要,也可交换联络官。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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