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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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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3 23:15:41 人气:7 评论:0

   执法机关同国际对应方开展广泛、一致和有效合作,打击包括《反腐败公约》所涵盖罪行在内的跨国犯罪。

  隶属检察院的犯罪所得局,是荷兰提供没收犯罪所得相关援助的专门知识中心和国家办公室。向在刑事领域同荷兰保持频繁接触的国家及拥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派驻了联络官。

  荷兰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的正式成员,并通过安全的 I-24/7 网络同其他相关国家的国家中央局交流相关信息。通过国家小组,荷兰利用安全的邮件系统 SIENA(安全信息交流网络应用) ,同欧洲联盟伙伴和欧洲刑警组织交流相关信息。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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