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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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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3 22:26:18 人气:8 评论:0

   通过申根信息系统和国际刑警组织促进包括信息交换在内的执法合作。委托金融情报中心向外国同行提供关于可疑交易的安全信息。

   拉脱维亚执行了关于欧洲联盟成员国设立资产追回办事处以交换被调查者所拥有资产信息的委员会第 2007/845/JHA 号决定。拉脱维亚也是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的成员。

   拉脱维亚签订了关于直接与外国执法机构合作的双边协定(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波兰)和多边协定。《反腐败公约》被视为就《公约》涵盖罪行开展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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