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已实施立法,以使国际执法合作能够侦查和打击腐败(《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 4(1)、4(2)(c)、54(c)条) ,并便利与国际金融情报部门进行信息交流(2006 年《反洗钱法》第 6㈠条) 。
坦桑尼亚通过刑警组织与区域和国际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并与卢旺达警方签订一项谅解备忘录。目前未曾将《公约》作为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但官员证实,不存在以这种方式使用《公约》的法律障碍。执法机构参与若干区域论坛,并通过非正式的双边协定开展区域合作。官员提供了几个有助于成功开展调查的区域合作与协作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