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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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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49:35 人气:4 评论:0

   关于执法合作,这种合作可依据多边和双边条约或以前提及的 8 月 31 日第144/99 号法律与对应方直接开展。在警察一级,葡萄牙与其他国家并通过欧洲司法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以双边方式开展合作。在不存在此类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可适用第 144/99 号法律,而且,葡萄牙可在互惠基础上提供刑事事项国际合作。

   这些规定允许根据《反腐败公约》开展非常密切的国际合作。还值得注意到,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告在葡萄牙具有请求进行临时逮捕的价值,可直接强制执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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