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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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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35:35 人气:6 评论:0

   芬兰报告说,特别根据 1972 年关于北欧警察当局之间合作的协定(2002 年予以修订) ,同其他北欧国家开展了特别高水平的合作。此外,北欧警察部队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联络干事联合网络。任何北欧国家的联络干事均可代表任何其他北欧国家的警察行事。

   在欧盟以外是在临时基础上进行合作。利用刑警组织作为主要渠道。同时与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俄罗斯联邦和土耳其订有谅解备忘录,正在与中国、塞尔维亚和越南订立谅解备忘录。芬兰还考虑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相互执法合作的可能依据。

   芬兰警察联络干事被派往各国和国际组织。具体地说:派往俄罗斯联邦的联络干事五名,派往爱沙尼亚、西班牙和中国的联络干事各一名,欧洲警察组织(设在海牙)有两名,刑警组织(设在里昂)有一名。

   在国内,芬兰发展了警察、海关和边防军之间合作形式国际公认的良好做法。这种合作是基于三方机构相互代表对方行事的法定权力,并相互交流信息。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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