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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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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16:39 人气:6 评论:0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在执法合作方面依赖于其《与葡萄牙的司法条约》 、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引渡公约》 (引渡决定法案) 、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以及(即在刑警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审议组建议,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应为以下目的采取适当措施:

   加强努力,将国内立法落实到位,以期使关于相互执法合作的现有或未来双边/多边协定或安排产生实效,谨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8条第 1款规定的有效措施;
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非强制性规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a) 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为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及
  (b) 规定外国执法机构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执法机构之间可以直接合作,也可以通过使用现代技术展开合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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