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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42:12 人气:5 评论:0

   斐济执法机构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与外国对口机构合作。审议专家注意到,斐济拥有高效的交流渠道,便于斐济与其他国家为《公约》第 48 条所列目的进行合作。

   审议者注意到,国家当局出台了便利国际合作的有效合作框架。 鉴于斐济执法机构已经建立了与外国对口机构合作的记录,专家们认为,该领域明显没有出台正式合作机制的必要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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