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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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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13:41 人气:6 评论:0

   有便利执法合作的数个渠道和网络,包括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欧洲反诈骗局、欧洲联盟司法合作单位、东南欧合作倡议和东南欧检察官咨询小组。税务当局、金融情报单位(包括通过金融情报中心埃格蒙特集团)以及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也寻求和提供协助。对于欧洲联盟成员国执法机关之间(纳入欧洲联盟委员会第 2006/960/JHA 号框架决定的第 135/2013号总统令)通过申根信息系统以及欧洲警察组织成员之间通过安全信息交流网络应用程序进行的信息和情报交流制定了简化安排。

   希腊参与国际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专家的交换,包括派遣和接收联络官。

   希腊认为本《公约》是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在其适用方面没有经验;不过,希腊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贩毒/洗钱调查方面隐含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开展了一次联合调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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