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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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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10:02 人气:4 评论:0

   土耳其确认其认为《公约》是针对《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

   土耳其中央主管机关每年指定六名法官作为欧洲司法网的联系人。土耳其有一个联络官网络,可通过土耳其司法部驻法国、德国、荷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顾问接收这些国家的协助请求并向这些国家提出协助请求。土耳其虽非欧洲司法组织的成员,但其法官和检察官出席该组织举行的与腐败、麻醉品和恐怖主义有关的某些策略和业务会议。

   土耳其的金融情报机构 MASAK 自 1998 年起一直是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小组的成员,通过埃格蒙特安全网与外国同行交流情报。土耳其还是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 CARIN的成员。

   可为调查和评价目的提供证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紫色通报被用于交流罪犯所用作案手法、犯罪对象、设备或躲藏地点方面的情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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