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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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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实施《公约》第47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20:07:10 人气:14 评论:0

   《公约》关于刑事诉讼移交的第四十七条在 2007 年《反洗钱法》中得到部分落实,其中指出, “当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某一成员国的检察机关,无论以何种理由,认为它已经开始的起诉或继续诉讼面临重大障碍以及在本国领土内可以进行适当的刑事诉讼时,它可请求主管司法当局对嫌犯采取必要的行动。在另一国家当局提出请求和在该国生效的规则允许其国家检察机关为同样的目的提出请求时,前一款的规定也适用。转移请求应附有提出请求的国家检察机关所拥有的相关证件、文件、档案、物品和信息。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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