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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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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2 20:35:44 人气:6 评论:0

   希腊与 14 个国家有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另有 10 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再使用了,因为与那些国家的国际合作是基于 1990 年的《实施申根协定的公约》或者《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1959 年《公约》)。希腊认为本《公约》是司法协助的基础。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在对等条件下适用国内法(《宪法》第 28 条)。在此种情况下,希腊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57-461条提供司法协助。

   两国共认罪行是提供司法协助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司法部长经主管的上诉委员会法官同意可拒绝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条件是基本罪行不可引渡(《刑事诉讼法典》第 458(3)条),包括以两国共认罪行为由。一个重要的例外是欧洲逮捕令中的 32 类犯罪。最高法院的判例证实在核查两国共认罪行中要考虑相关行为而不是严格的犯罪术语。然而,为处理请求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的必要性是所报告的主要耽搁原因之一。

   在希腊立法中没有不得以犯罪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提供协助的规定。希腊可在涉及法人的案件中提供司法协助,条件是有犯罪行为并且刑事诉讼正在他国进行。

   希腊在过去三年中收到了与《公约》所述犯罪有关的 14 项请求。收到的和提出的请求大都得到了满足,包括向希腊提出的所有与腐败有关的请求。根据希腊刑法只能对重罪解除银行保密规定,包括最为严重的但并非所有的

 《公约》所述犯罪。关于此类事项制定了确定的判例法(设在委员会的卡泰里尼治安法院第 27/2011 号判决书)。

   关于司法协助程序,就执行请求而言主要有三个途径:

  (1) 就没有将《申根协定》纳入其国内法的国家而言,司法协助请求由司法部经当地主管的上诉法院检察官转给执行请求的调查官员。答复通过该检察官转给司法部以及提出请求的机关。
  (2) 就引入了《申根协定》的国家而言,可直接向当地主管的上诉法院检察官提出请求,并遵循上述程序。答复由该检察官直接发给提出请求的外国主管机关。
  (3) 对于根据 1959 年《公约》第 21 条提出的请求制定了单独的程序,该程序涉及起诉。向司法部提出请求,司法部将请求转给当地主管的上诉法院检察官,该检察官再将请求转给当地主管的初审法院检察官,由该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

   处理请求的程序在不同的阶段涉及多个机关,据报告这是提供司法协助方面耽搁的一个原因。

   尽管《刑事诉讼法典》中列出的协助类别有限,但希腊司法部门在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可根据关于调查案件的系列立法利用一切现代的司法和技术“手段”(例如《刑事诉讼法典》第 253A 条) 。不过,希腊法律中没有对通过可视会议进行听证作出规定,涉及美国的案件是有限的例外情况(第 3771/09 号法案第3 条)。

  在所有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 459 条中规定了为司法协助的目的移管囚犯。

  司法协助的主管中央机关是司法部。相关请求及随附文件应翻译成希腊文。在立法中或者任何书面程序或准则中没有规定向希腊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以及对通过司法协助传递的信息的使用限制。

  作为一个惯例,在推迟或拒绝协助之前要进行磋商,给出拒绝协助的理由。希腊通过其协定处理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

  按照希腊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移交刑事诉讼是可能的,包括在欧洲联盟成员国级别(1959 年《公约》第 21条);有关案例已经提供。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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