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遵守关于移交被定罪人员的一些法律和司法相互合作协定,包括与伊朗、埃及、大韩民国和土耳其订立的这类协定。这些协定适用于被宣判了《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人员。只有当存在现行有效的国际文书时,才可能移交被定罪的人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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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科威特遵守关于移交被定罪人员的一些法律和司法相互合作协定,包括与伊朗、埃及、大韩民国和土耳其订立的这类协定。这些协定适用于被宣判了《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人员。只有当存在现行有效的国际文书时,才可能移交被定罪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