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科威特实施《公约》第45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1 18:13:04 人气:6 评论:0

   科威特遵守关于移交被定罪人员的一些法律和司法相互合作协定,包括与伊朗、埃及、大韩民国和土耳其订立的这类协定。这些协定适用于被宣判了《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人员。只有当存在现行有效的国际文书时,才可能移交被定罪的人员。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