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就移管被判刑人订立了若干协定,相关条例为向瑞典或瑞典向其他国家移管对刑期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机会。瑞典是 1983 年《欧洲被判刑人移管公约》及其 1997 年附加议定书及其 1970 年《欧洲刑事判决国际效力公约》的缔约国。在有关其他北欧国家方面,将适用就强制执行刑事制裁等与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展开合作的相关法令(1963:193) 。瑞典就被判刑人的移管同泰国和古巴订有双边协定。根据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关于在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法令(1972:260) ,没有条约为基础也可进行囚犯的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