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罗马尼亚实施《公约》第45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0 23:07:10 人气:3 评论:0

   罗马尼亚在移管由罗马尼亚法院定罪的外国人或移管在外国定罪的罗马尼亚国民之时可以将《公约》视为法律依据。罗马尼亚就移管被判刑人与埃及、土耳其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订立了双边条约。而且,1983 年《欧洲理事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公约》适用于所有 63 个缔约国,包括欧洲理事会非成员国。

   罗马尼亚承认关于移管罪犯的程序,并且可以把《公约》用作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