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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群岛实施《公约》第45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0 22:46:40 人气:6 评论:0

     2008 年《惩教机构(修正)法》对被判刑人员的移管问题作了部分规定。其中第 74A 条规定,如果在押犯不是所罗门公民,可根据该名犯人的请求,经所罗门政府同意之后,将其移交其国籍国。事实上,所罗门群岛参加了《英联邦成员国间移交既决罪犯计划》 。但是,所罗门群岛从未使用过该计划,也没有就既决罪犯的移交订立任何进一步协定或安排。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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