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第四十五条仅通过 1984 年12 月10 日《贝宁人民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与多哥共和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得到落实,因此仅适用于缔约方。该条约第14条第 1 款指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某一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根据其所属国家的请求并经其书面同意,可移送至该国当局服刑。转移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国家承担。只有在征得对其判刑的缔约国同意后方可在此人刑期届满前将其释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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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四十五条仅通过 1984 年12 月10 日《贝宁人民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与多哥共和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得到落实,因此仅适用于缔约方。该条约第14条第 1 款指出,“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某一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根据其所属国家的请求并经其书面同意,可移送至该国当局服刑。转移费用由提出请求的国家承担。只有在征得对其判刑的缔约国同意后方可在此人刑期届满前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