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1991 年)规定了从塞舌尔引渡和向塞舌尔引渡的问题,该法包含根据请求国和塞舌尔均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和协定所确立的各项可引渡罪行。然而,这些罪行仍然需要在国内立法中予以刑事定罪。塞舌尔可以授权向英联邦国家实施引渡,而无需订立双边协定。对于不属于英联邦的国家,该法规定必须订立双边协定。塞舌尔已经为订立协定而与若干国家进行了谈判,但迄今为止仅仅达成了一项双边引渡协定。
引渡的一个要求是两国共认罪行,因此需要核实犯罪的各个要件以确保满足“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可引渡罪行必须处以至少 12 个月的监禁。塞舌尔通知秘书长说,该国不会将《公约》视为在引渡方面开展合作的法律依据。
总检察长在收到有关引渡某个被判决犯有某项可引渡罪行或被指控实施了某项可引渡罪行的人的请求后,将立即签发关于在获得共和国总统书面同意后提起诉讼的授权。地方法官将向警察发出逮捕证,要求在 24 小时内执行,并且可以羁押被请求引渡人员不超过 30 天,以便总检察长签发关于提起诉讼的授权。最高法院(一审法院)将就引渡事宜作出裁决。
当引渡请求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警察总监提出时,适用类似程序。在被请求引渡人员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化的引渡程序。引渡请求必须视情况随附必要的文件,相应地提供逮捕证、量刑判决、定罪证明、事实陈述以及适用法律摘录。
塞舌尔国民可予引渡。《宪法》规定了各项公平待遇保障和对人权的保护,这些保障和保护适用于引渡程序。如果引渡请求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提出的,那么应予以拒绝。
塞舌尔拒绝引渡的法定理由包括:不满足“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罪行不可引渡以及罪行具有政治性。实际上,塞舌尔将与请求国开展磋商并告知有关引渡请求的情况以及拒绝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