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不以条约存在为引渡条件,并且原则上可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它与莫桑比克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了两项双边引渡条约,现已写入津巴布韦的法律中。根据《引渡法》、根据伦敦协议,在互惠基础上,可以向指定国家引渡和从指定国家引渡。《南部非洲共同体引渡议定书》容许向南部非洲共同体成员国引渡和从它们那里引渡。
引渡协定可能涉及任何犯罪,不管它们是不是在津巴布韦实施的犯罪(《引渡法》第 3(2)(a)节)。然而,如果构成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在津巴布韦,这种犯罪必须构成在津巴布韦可以惩罚的犯罪。
只有犯罪可以在请求国处至少一年徒刑,并且津巴布韦也承认是犯罪,津巴布韦才准许引渡。因此,某些腐败犯罪可能无法引渡。《引渡法》第 16 节明确规定了要遵守的程序、需要提供什么文件以及适用于寻求引渡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刑罚。而且,法律还确立了可以不准引渡的情况。至今,津巴布韦没有拒绝过任何引渡请求。通常,引渡请求在三个月内得到津巴布韦处理。涉及指定国家的简化举证要求,详见《引渡法》第 16 节,进一步加快了办理此种案件的速度。
津巴布韦对引渡其国民没有强加什么条件,至今也没有拒绝过引渡国民。然而,实际上,津巴布韦在拒绝引渡国民之前,会请求请求国提供更多的材料信息。在拒绝引渡国民的情况下,津巴布韦不会考虑强制执行外国判刑的剩余刑期。
确保被告出庭受审,是通过逮捕被要求引渡的人的法律规定实现。一般限制和《引渡法》第 15 节规定了保护嫌疑人的安全措施。《引渡法》第 26 节保障第 7或 18 节规定的被告的保释权利和法律代表的上诉权。即使引渡令得到批准,如若请求国在两个月内没有接到被引渡的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根据《引渡法》第33 节寻求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