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6-8 条确立了管辖权原则,且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与腐败有关的罪行。(《刑法》第 6 和第 7 条)明确提出领土管辖权和主动属人管辖权。根据《刑法》第 8 条,在乌克兰境外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国公民和非永久居住在乌克兰的无国籍人士;或者如果此类人员犯下重罪或特别严重罪行,且根据《刑法》可对损害乌克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乌克兰的利益的此类罪行予以惩罚,则此类人员须承担国际条约,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12 条规定此类严重罪行系最高可判处 10 年监禁的罪行,因此似乎只有加重形式的腐败罪才被《刑法》第 8 条的第二部分涵盖。关于这些加重的腐败罪行,《刑法》第 8 条第一部分允许直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2 条。然而,未提交国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任何判例来支持这一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