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 16 至 22 条确立了管辖权的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得到明确阐述(《刑法典》第 16-17 条)。《刑法典》第 18 条第 4 款确立了以被动属人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但其适用范围窄,因其仅涉及“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任何港口或其领水的外国船舶上”针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实施的犯罪。而且,在《刑法典》第 22 条中确立了基于主动属人原则的管辖权(针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须遵守双重犯罪规定。《刑法典》第 20 条第 1 款确立了有关侵犯国家外部或内部安全、国家宪法制度或其合法发行的金融证券的犯罪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