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规定,“犯罪所在地的国家检察官、涉嫌参与犯罪的嫌疑人之一居住地的国家检察官,以及嫌疑人之一被捕所在地的国家检察官应有管辖权[……]”。这样便确立了《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然而,对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㈡项没有任何规定,对于其他管辖权理由只有部分规定。另据报告,尼日尔没有与其他国家订立侦查或检察行动的咨询框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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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规定,“犯罪所在地的国家检察官、涉嫌参与犯罪的嫌疑人之一居住地的国家检察官,以及嫌疑人之一被捕所在地的国家检察官应有管辖权[……]”。这样便确立了《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然而,对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㈡项没有任何规定,对于其他管辖权理由只有部分规定。另据报告,尼日尔没有与其他国家订立侦查或检察行动的咨询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