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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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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9 22:37:25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 2-4 条、《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66 条和《反洗钱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82 条对管辖权作了规定。如果犯罪系由马拉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外实施,则以与在马来西亚实施的罪行相同的方式处置。根据《反洗钱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第 82 条和《刑法》第 4 条,管辖权还可能扩大到任何人对马来西亚任何公民或政府的财产实施的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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