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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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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9 22:33:39 人气:18 评论:0

《刑事诉讼法》就有关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做了规定。卢森堡在确立管辖权方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与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原则。卢森堡法院对本国国民在其境外犯下的重罪具有管辖权,不受两国共认犯罪这一条件约束(《刑事诉讼法》第 5(1)条)。而对轻罪而言,两国共认犯罪这一条件必须具备。将某些上游犯罪所得金钱存入卢森堡账户构成洗钱,卢森堡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卢森堡可在被指控罪犯处于其领域内而其仅因该人为本国国民而不予引渡时,确立其对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的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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