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刑法典》第 3 和 4 条确立了领土管辖权,它们分别规定:“刑法适用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陆地领土、海域和领空内实施犯罪的所有人”;“如果犯罪部分发生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并在伊朗领土之外产生后果,或者如果犯罪部分发生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并在该国境内产生后果,则该犯罪应视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发生。”这一规定还实施了《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㈢项。司法机关法律办公室的一些咨询意见提供了关于解释和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的补充指导。《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对航空器的管辖权,双边协定则确立了对船舶的管辖权。新《伊斯兰刑法典》第 8 条确立了对伊朗国民实施犯罪的管辖权。新《伊斯兰刑法典》第 5 条宣称对在境外实施根据《伊斯兰刑法典》和专门法律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伊朗国民或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此外,第 6 条明确规定,“政府雇员,无论是伊朗人还是非伊朗人,利用其公务和职责之便在伊朗境外实施犯罪,以及外交和领事代表及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其他官员实施犯罪,应依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关]法律予以处理。”根据新《伊斯兰刑法典》第 5 和 8 条对反国家罪提出起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称,在国外实施犯罪的伊朗国民或外国人如果不被引渡,则对其行使管辖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指出,该国可与其他国家磋商以协调关于同一行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