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6 条确立了对在伊拉克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其中也包括在伊拉克或意在在伊拉克产生这些犯罪的后果的案件。在所有情况下,该法对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伊拉克的犯罪的所有当事方均适用,即使其中任何当事方在国外,并且无论其为犯罪的主犯还是从犯。伊拉克的管辖权包括伊拉克共和国领土及其主权之下的所有区域,包括其沿海水域和领空。伊拉克的船只和航空器均受该国的领土管辖,无论其在哪里。任何伊拉克公民,在国外实施根据《刑法》被视为重罪或轻罪之罪行且作为主犯或从犯实施此行为的,则根据该法之规定予以处罚,但前提是行为人在伊拉克,并且按照犯罪实施地的法律,该罪行应受到处罚。无论罪犯在实施犯罪后是否取得伊拉克公民身份,或者无论此人在实施犯罪后取得了伊拉克公民身份但之后又丧失了此公民身份,此规定均适用。根据《刑法》第 12 条,伊拉克共和国的任何公职人员或代理,执行公务期间或因执行公务而在国外实施了该法规定的重罪或轻罪的,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