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对在其境内以及国家船只或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确立了管辖权(《刑法》第 4 和 5 条)。危地马拉对在其境内应受惩处的所有罪行确立了管辖权,涵盖《公约》确立的所有必须设立的罪名。(《刑法》第 5 条)。在非必须设立的罪名方面,对于由相关方或检察署指控的针对危地马拉国民实施的罪行,且被指控人身处危地马拉境内的情形确立了管辖权;对国外官员实施的罪行确立了管辖权;对被拒绝引渡的国外危地马拉人确立了管辖权(《刑法》第 5 条)。危地马拉尚未对其不引渡涉案人员的案件确立管辖权。《刑法》第 5 条对部分但非所有针对国家实施的犯罪确立了管辖权。危地马拉尚未对在危地马拉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士在国外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危地马拉主管机关在对同样行为采取行动时,无须与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