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法所载的刑事管辖规则适用于所有与腐败相关的罪行。关于外国公职人员贿赂问题,经修正的《反海外贿赂法》宣称对美国国民和企业在海外的所作所为以及助长外国国民和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所犯贿赂罪的行为拥有管辖权。美国保留部分不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2 条第 1(b)款所列义务的权利。因此,美国没有规定对悬挂其国旗的船上或根据其法律注册的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具有完全管辖权。不过,只要美国联邦法律做了规定上述条款可以实施。在国别访问期间,有人指出,鉴于正在讨论若干新的立法建议,将重新审议确立船上和飞机上的管辖权问题。基于被动和主动属人管辖原则的管辖权得到美国法律的承认,但仅在有限范围内得到承认。建议继续推进进行中的努力,必要时补充现行的管辖权制度,确保可依据多个管辖权基础起诉、调查和判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罪行,包括对船上或飞机上所犯罪行的管辖权。在这样做时,酌情以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为基础在更大范围内确立管辖权,考虑以更宽泛的方式使用 “国民”术语,从而将公民和在美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