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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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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27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11-7 21:44:37 人气:4 评论:0

  《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8 条对一切参与形式作了规定。《刑法》关于教唆的第107 条也与之相关。《刑法》中的解释性说明阐明煽动、协助或便利实施罪行的行为也可归入教唆一词。同样的解释可适用于《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8 条规定的教唆行为。
   在法律上,《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8 条、《反洗钱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第4(1)(a)条、《刑法》第511 条均涵盖犯罪未遂行为。《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28 条还涵盖“预备或推动实施任何犯罪的任何行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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