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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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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11-7 21:01:22 人气:4 评论:0

《刑法典》第 5 条确立了对在塞浦路斯境内实施的刑事犯罪和塞浦路斯国民 “在担任共和国公职”期间于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对于涉及以积极的属人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的所有其他案件,2012 年第 95(I)号《刑法(修正)法》废除了其中的两国共认犯罪要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批准法》(第25(III)/2008 号批准法)第 5 条,在《公约》第四十二条提及的所有情形中,塞浦路斯法院都拥有审理《公约》规定的任何犯罪的管辖权。《刑法典》第 5 条进一步确立对任何人,包括共和国公民,在任何外国境内所犯某些罪行的管辖权,如叛国罪或危害共和国安全或宪法秩序的罪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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