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 条规定了对在佛得角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或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或航空器上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刑法》第 4 条第 1 款(c)项和(d)项规定了在佛得角领土之外实施犯罪适用被动属人(被告在佛得角拥有其惯常居所且身处于此)和主动属人原则(被告在佛得角,所犯罪行根据犯罪所在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处罚,且构成一种通常允许引渡,但在此情况下不准许引渡的罪行)的条件。此外,《刑法》第 4 条第 1 款(e)项规定,佛得角对其应根据国际公约予以提起法律诉讼的罪行拥有管辖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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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 条规定了对在佛得角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或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或航空器上所实施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刑法》第 4 条第 1 款(c)项和(d)项规定了在佛得角领土之外实施犯罪适用被动属人(被告在佛得角拥有其惯常居所且身处于此)和主动属人原则(被告在佛得角,所犯罪行根据犯罪所在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处罚,且构成一种通常允许引渡,但在此情况下不准许引渡的罪行)的条件。此外,《刑法》第 4 条第 1 款(e)项规定,佛得角对其应根据国际公约予以提起法律诉讼的罪行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