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利时境内或者在比利时船只或航空器上施行的罪行属于比利时管辖权范围内。《刑事诉讼法》序章第 7 条、第 10 条之四、第 11 和 12 条以及《刑法》第 3和 4 条)。要根据主动和被动属人管辖原则行使域外管辖权,必须满足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在对洗钱筹备行为的管辖权方面,比利时适用普遍存在原则,该原则规定,若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其后果在比利时发生,比利时可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审议(《刑法》第 3 条)。若比利时获悉外国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或起诉,比利时会与其他国家磋商,尤其是在欧洲司法协调机构和欧洲刑事事项司法网络的背景之下展开磋商。